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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朋友圈罵人被判朋友圈道歉10天不得屏蔽任何人

時間:2020-08-10 20:15:52
  • 來源:微博
  • 作者:3DM整理
  • 編輯:liyunfei

今日(8月10日)“朋友圈罵人被判朋友圈道歉10天”登上微博熱搜。據報道,近日溫州市甌海區(qū)人民法院三溪法庭依法宣判一起侵害名譽權糾紛。因為業(yè)務發(fā)展需要,張某將公司的洗車精洗美容業(yè)務承包給李某,后雙方在合作中出現了矛盾。

男子朋友圈罵人被判朋友圈道歉10天不得屏蔽任何人

2019年6月16日-17日,為了泄憤,李某相繼在自己朋友圈發(fā)布了對張某涉及侮辱性、誹謗性語言,其中一條還貼出了張某的照片。據悉,李某發(fā)布的朋友圈對微信號內所有好友公開發(fā)布的,發(fā)布該朋友圈時他的好友人數有七百人左右。

張某發(fā)現后認為李某的行為有損其名譽和人格尊嚴,遂于2020年1月13日將其起訴至法院,要求其刪除發(fā)布的侵犯名譽信息,并在朋友圈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。

法院經審理判決李某以不屏蔽任何人的方式公開發(fā)布微信朋友圈向張某賠禮道歉、消除影響、恢復名譽,發(fā)布的道歉內容至少保留十日。2020年8月7日,李某在其朋友圈發(fā)布道歉消息。

男子朋友圈罵人被判朋友圈道歉10天不得屏蔽任何人

對此法院表示,根據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》第七條,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,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、行為人行為違法、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、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。以書面或口頭形式辱罵或者誹謗他人、損害他人名譽的,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,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料或以書面、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,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,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。

言論自由并非絕對的自由。網絡不是法外之地,在網上發(fā)布言論也要注意謹言慎行,切勿因一時氣憤,發(fā)表不當甚至侵害他人權益的言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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